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28 09:07 来源:管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对外交往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旨。为促进我校与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三条  归口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下同)是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一)教职工短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讲学等。

(二)教职工、在校学生短期因公赴香港、澳门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参加竞赛等。

(三)教职工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授课。

(四)教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参加竞赛、合作研究、短期讲学以及交换生项目等。

第五条  按国家相关规定,凡属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循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一)教职工出国进行半年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
    (二)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访问,赴香港、澳门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及参加竞赛、读书学习等。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第七条  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八条  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九条  若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随团出访,组团单位必须来函征求学校意见,学院、部、处的正职干部需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由所在学院、部、处签署意见,最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第三章  报批办证程序

第十条 暨南大学因公出国(赴港澳)的申办程序、因公赴台湾的申办程序、因公赴澳门授课的申办程序、因公赴香港授课的申办程序、因公赴香港进行合作科研的申办程序等详见后续内容。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学校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第十四条  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原则上在一周内交回证照。若不及时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